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665号
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长陵路三五三零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厂区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04民初724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7305000元(含保全费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4日至2024年5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72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