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7248号
原告: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长陵路三五三零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07元,原告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130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熠
书 记 员 范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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