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

范运中与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运中,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妮,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范运中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范运中上诉称,请求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97—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具有较强的属地性,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约定工程位于富平县XX城XX路,故富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人范运中选择在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富平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劳务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提供劳动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合同履行地在富平县XX城XX路,故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和富平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原告范运中选择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富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9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