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9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长陵路三五三零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厂区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04民初72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72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