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凯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民初2942号 原告:陕西中凯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西安西交时代科创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中凯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 交时代科创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依 法受理后,原告陕西中凯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 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凯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 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凯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5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2297.5 元,由原告陕西中凯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3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 入笔录。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