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民终2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0DGG6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HXJU6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38元,减半收取4419元,由上诉人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419元退还上诉人陕西梦之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