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泓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泓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13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泓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新村6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3MA62FYER4M。
法定代表人:廖浩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显庆,四川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3207202144H。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强,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泓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085000元、违约金1417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991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具体约定为第一从2022年起至2025年,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泓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在2026年12月31日前,有新的投资人进入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需一次性支付完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三如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五年内不能按本协议第一、第二履行,或者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及有重大资产被处置等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按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13民初274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恢复执行;第四对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部分资产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泓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由其所做工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五本案的执行费按实际履行金额计算,由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最后一笔款项清偿时缴纳。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共安彝族乡林丰村的金小佛电站地上构筑物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泓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113执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黄 祥
审判员 叶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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