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124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井研县竹园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井研县竹园镇建设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244516649730。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泓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新村6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3MA62FYER4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井研县竹园镇初级中学校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2)川112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泓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535.65元和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泓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