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63如皋市广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2163号之二
上诉人如皋市广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如皋市广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5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85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晓春 审 判 员 韩兴娟 审 判 员 王作杰
法官助理 张肖飞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