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紫竹园3幢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由龙运,******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执行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吉0202民初2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33125.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开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内存款8889.59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内存款310.10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
3、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开始,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信息,证劵、保险、车辆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虽有参保,但未到退休年龄,社保中心未开具社保工资;
4、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号内存款8889.59元;并于同日扣划其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310.10元;并于2021年7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7530.16元至本院账户,合计16729.85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4897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1832.85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202执5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林 杰
审判员 王 猛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