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32号
申请人:如皋市***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紫竹园3幢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如皋市***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2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间,不得有对被保全财产采取转让、设定抵押、转移及其他可能影响保全效力的行为。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如皋市***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无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