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民抗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杞县。
一审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19309320。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汉族,1952年2月19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一审被告:***,男,汉族,1954年4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与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禹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民申6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民再18号民事裁定,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18)豫0205民初66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民终2759号民事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民申374号民事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宪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205民初6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以***(行)监[2020]410200000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