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开封鸿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恢3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21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严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