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民初2247号
原告:**,男,1966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文志,河南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19309320。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被告:***,男,1969年0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0.00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0.00元为基础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9年0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息);2、请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04月,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开封市东京御园项目后,其项目负责人***代表该公司把中标的东京御园9#、10#及其附属商业建筑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原告**,原告承诺于同年06月10日进场,施工中应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原告**代付工程施工所需的钢材款。2019年08月初,因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方发生纠纷,导致原告**无法施工,河南字丰工程有限公司指派***与原告**结算并协商退场事宜,同年08月2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达成《工程量结算协议书》,确认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l,100,000.00元,逾期付款须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月息2分计算。同年12月初,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完成施工现场交接。原告**撤场后,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推诿至今,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把上述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的工程款。被告***作为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代表该公司把上述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并且代表该公司与原告**结算,应当对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的规定,本案的管辖应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依据专属管辖原则,应当由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