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1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韦忠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17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应都
审 判 员 汪德义
审 判 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美丽
书 记 员 徐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