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2民终12-1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暨被上诉人黄朝明、湖北大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朝明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湖北大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黄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大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乐 莉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 记 员 吴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