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161号
原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国药办公楼588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8421186G。
法定代表人:张金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师***,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0084802U。
法定代表人:李宏,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新下陆大道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41213127。
法定代表人:张瑞强,总经理。
原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师***、第三人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2元,减半收取计6276元,由原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光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叶海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也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