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04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新下陆大道2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强,系董事长。
***诉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4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204执1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