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大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04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陆区新下陆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江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大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江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大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大江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江建设有限公司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