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6020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凤县。 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邾城街财政所院内)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东环路9号11幢2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计取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