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6执保19号
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恒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柞水县恒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陕1026民初4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柞水县恒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柞水县恒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柞水县城土产公司及周边面积4546.7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柞水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不动产。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柞水县恒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27****22账户、********账户、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账户********账户;对被申请人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白河农商银行营业部27****98账户、********账户;对被申请人***在白河农商银行营业部27****49账户、白河农商银行西沟分理处27****10账户、白河农商银行城关支行27****88账户的限额冻结措施予以解除。
我院于2022年7月15日向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2)陕1026民初4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柞水县恒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柞水县城土产公司及周边面积4546.72平方米不动产的查封措施,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办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6执保19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2年7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