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60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凤县。 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东环路9号11幢26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鄂0191民初6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初步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0000元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