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尊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3民初1173号
原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6208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尊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2608324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35225806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湖北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尊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尊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尊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尊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72元,减半收取13186元,由原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丁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