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北尊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3民初241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湖北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6208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尊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2608324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商南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081704885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35225806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尊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5元,减半收取1517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丁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