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黄河路东13号,公民身份证号6321251981********。
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5742522XR。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东环路9号11幢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6208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鲤鱼石组38号,公民身份证号5102151970********。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