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黄河路东13号,公民身份证号6321251981********。 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5742522XR。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东环路9号11幢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6208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鲤鱼石组38号,公民身份证号5102151970********。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