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市瑞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5570号
原告:**市瑞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家街道桑家庄村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MYGU882。
法定代表人:桑瑞河,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399684A。
法定代表人:张国福,董事长。
原告**市瑞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市瑞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瑞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