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豪益机电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破申2号
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卯智慧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豪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工业园象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金善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强制执行(2013)宿中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中,经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2月22日决定将江苏豪益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2022年4月2日,本院对豪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豪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豪益公司系2012年8月31日在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为321300400004677,注册资本105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子元器件、变压器;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经查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豪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全市法院有未结执行案件5件,涉及标的超700万元,均未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对豪益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中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豪益公司享有确定债权,故申请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有权申请将豪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故本院对豪益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有管辖权。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且相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本院认定被申请人豪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豪益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认定豪益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豪益公司为江苏省泗洪县辖区内企业并在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也有较多执行案件,故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既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管辖的通知》,裁定如下:
一、受理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豪益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令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豪益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赵振亚
审判员  仲召虎
审判员  王 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