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破申7号
原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41399684A,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南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泗***机电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1324000084140,住所地泗洪县青阳工业园永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培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4月1日将泗***机电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4月2日通知了泗***机电有限公司,泗***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称泗***机电有限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主要理由为:泗***机电有限公司事实香港汉登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入后想成立核资公司的过度名称;泗***机电有限公司成立后没有进行实际经营活动,无任何债权债务,宿迁中院判决不符合事实,该公司不符合独立破产条件;宿迁中院将案件移送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经审查:泗***机电有限公司设立于2008年7月16日,登记机关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住所地位于泗洪县青阳工业园永康路北侧。泗***机电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对其所负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并经法院执行亦未能履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营业执照已于2018年6月20日被吊销。
本院认为:泗***机电有限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为破产法规定的适格主体。其住所地为泗洪县,登记机关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公司存续过程中,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应偿还债权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其未能按期履行,经法院执行亦未能履行,根据该公司目前状况,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祥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泗***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卫兵
审 判 员 郭东苗
审 判 员 江雨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东连
书 记 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