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3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399684A,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向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