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3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399684A,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向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