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18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26执18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石洋颖
审判员吴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