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9157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兴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良诉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兴盛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9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长浦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