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2505933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王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8239B,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青塑路**。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8079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洪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德二公司)、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4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撤回执行请求,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37111.0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线索提供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非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兴德二公司、兴德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线索,被执行人***有部分人寿保险,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兴德二公司、兴德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兴德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兴德二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镇××路××的不动产,本院已轮侯查封并致函首封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阴市青阳镇锡金区别墅东侧以及江阴市××村××村××号的不动产,本院均已轮侯查封并致函首封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兴德二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兴德公司名下有苏B5××**、苏B5××**机动车,本院均已轮侯查封。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查询,被执行人兴德二公司、兴德公司无对外投资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兴德二公司、兴德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江阴市青阳镇悟空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兴德二公司、兴德公司、***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12月29日,本案有执行费12771元、案件标的1037111.0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庆丰
审 判 员 荆 佩
审 判 员 许正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鑫升
书 记 员 柳飞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