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3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道,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金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云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叶红珠。
被告:江阴市兴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英。
被告:梁修才,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云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兴盛纸业有限公司、梁修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云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兴盛纸业有限公司、梁修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8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马亚菊
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