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3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道,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金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云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叶红珠。
被告:江阴市兴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英。
被告:梁修才,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云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兴盛纸业有限公司、梁修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云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兴盛纸业有限公司、梁修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8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马亚菊
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