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989某某与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989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8079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金德。
原告***诉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因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劳务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相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