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989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8079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金德。
原告***诉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因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劳务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相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