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8079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金德。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尧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