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9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金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4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亚男
审判员 罗伟明
审判员 张文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江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