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26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8079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金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