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264某某与某某、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26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8079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金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