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9635号
原告:***,男,199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生物工程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向阳村社区江堤中路17号向***C区13栋1楼C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体育西横街171、1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娇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