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9635号 原告:***,男,199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生物工程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向阳村社区江堤中路17号向***C区13栋1楼C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体育西横街171、1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娇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