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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武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637号 原告:**,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精武路18号**国际金融汇一期1号楼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街**路4号星汇**5号楼/**1层2商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四: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体育西横街171、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艺锋,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原告**诉被告武汉康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