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宾富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民初2275号之三
原告:广州宾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环路24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48420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奕颖,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038103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秀路5号5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48110F。
法定代表人:**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逢,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门越秀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北环路星汇名庭天枢星院1幢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240796X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越秀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体育西横街171、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429XC。
原告广州宾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越秀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宾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宾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宾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149元,减半收取5057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574.5元,由原告广州宾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