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白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民辖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号嘉陵国际大厦**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白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美祥横路2号和风江岸小区*号楼***层***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体育西横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海南白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建设公司)、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0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汕头建筑公司上诉称,**海南公司在诉状中主张汕头建筑公司应向其支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汕头建筑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其于2018年8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汕头建筑公司管辖权异议,现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海南公司、白马建设公司、**地产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海南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主张与汕头建筑公司在履行《消防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诉请汕头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白马建设公司、**地产公司对该款承担给付责任,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涉工程位于海口市司马坡岛,位于一审法院行政区划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汕头建筑公司关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曲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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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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