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某某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7民终3791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3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双方对以下事项均有争议: (一)劳动关系情况:***主张其于2005年9月进入“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9月1日,***与**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行政管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4年8月6日,“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地产公司)。 对此,***提交了证据1.劳动合同,载明***与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了期限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行政管理,工资2720元/月,签订日期2010年9月1日。证据2.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载明2005年9月起**地产公司为***缴纳社保,2011年7月起缴费基数为9330。证据3.工商查档信息,拟证明2014年8月6日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改名为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证据4.工资银行流水;证据5.2014年薪酬汇总;证据6.工资发放说明,三份证据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 (二)离职原因:***主张2015年9月29日,**地产公司印发越工(2015)1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10月8日,**地产公司印发越工人(2015)27号《聘任通知》的文件。根据上述文件,**地产公司将***的岗位职级由原来的第10级一级业务主办降为5级9档业务助理,并变更工作岗位和降低工资标准。2015年12月17日,***向**地产公司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于2015年12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提交了上述文件作为证据。 **地产公司主张其并未变更***的工作岗位和降低其工资标准。提交了证据1.***劳动合同;证据2.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对应该办法的薪酬职级和岗位表、薪酬标准表,***为第10职级,属于职能部门业务主办一级,目标年薪为120000元;证据3.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岗位说明书;证据4.员工定岗薪表(***),拟证明未变更***工作岗位和降低工资标准,目标绩效奖金要通过绩效考核发放。证据5.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证据6.工程管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拟证明薪酬方案广泛征求意见,程序合法。证据7.关于续签劳动合同催告函,载明“***同事:……公司同意提高合同条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原合同工资2720元/月,新合同工资3333元/月)”,拟证明***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提交了证据13.关于成立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证据14.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证据15.领导班子会议纪要,拟证明未变更***工作岗位和降低工资标准。 (三)年终奖金:**地产公司主张奖金是依据绩效情况最后发放的,绩效考核由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及一线部门进行考核。 **地产公司对此,提交了证据8.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职能部门人员),载明***2015年度汇总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54999.99元,岗位工资19800元,节日奖金3000元,预发绩效奖金12056.81元,年终绩效奖金28729.74元,合计118586.54元;证据9.***所在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考核得分情况;证据10.***2015年薪酬汇总,证据11.***2015年薪酬发放说明邮件;证据12.***2015年绩效奖金发放说明,拟证明未变更***工作岗位和降低工资标准,已按照薪酬方案支付了***2015年度全部薪酬。 (四)仲裁情况:2015年12月25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12月24日解除;二、**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9322元;三、**地产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至11月克扣的工资共3066.68元;四、**地产公司支付***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双倍工资22728元;五、**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12月份工资7200元;六、**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季度奖和年度奖合计30380.44元;七、**地产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委于2016年2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一、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24日解除;二、**地产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的诉请:一、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12月24日解除;二、**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9322元;三、**地产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至11月克扣的工资共3066.68元;四、**地产公司支付***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双倍工资22728元;五、**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12月份工资7200元;六、**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季度奖和年度奖合计30380.44元;七、**地产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12月24日解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地产公司未就劳动仲裁裁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入职日期。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载明***自2005年9月份起由**地产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原审法院采纳***主张,其于2005年9月入职**地产公司处。 关于***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地产公司2015年10月8日下发聘任通知、2015年10月27日发出员工定岗定薪表,确定***岗位为档案管理岗(后勤职能岗),并未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行政管理类岗位范畴。而关于**地产公司是否降低薪酬、未支付季度奖和年度奖金。**地产公司于2015年度支付***劳动报酬合计118586.54元,与***第10职级120000元目标年薪数额相当,并未明显降低***的待遇。***主张**地产公司变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待遇及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其要求**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与**地产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地产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地产公司变更***岗位没有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行政管理岗位范畴,未明显降低工资待遇,属于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地产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的事实清楚明确。职位和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二、**地产公司不能证明下发的《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和《广州**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制定和实行符合法律规定。**地产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职工代表真实存在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职工代表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名也无法确认。**地产公司提供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仅是部分内容,非常不完整,不能真实反映会议的整个情况。通过**地产公司提交的越工薪管会纪(2015)2号《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反倒可以证明**地产公司降低***薪酬的主观故意。三、***在**地产公司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地产公司应当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地产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地产公司应向***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2、依法判令**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9322元(计算方法:136368÷12=11364;11364×10.5=119322元);自2015年10月至11月克扣的工资共3066.68元(计算方法:(7200-5666.66)×2=3066.68元);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双倍工资22728元(自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11364×2=22728);2015年12月份工资7200元;2015年季度奖和年度奖奖金合计30380.44元(暂按照2014年度的标准计算,季度奖:13743.71;年度奖:16636.73元);3、判令**地产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地产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