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诉前调确1040号
申请人:苏州上春仪监测程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锦溪镇锦昌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3762694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DC6UU2M。
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苏州上春仪监测程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苏州上春仪监测程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21日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山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上春仪监测程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款66103.11元,山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单位名称:苏州上春仪监测程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锦溪分理处,账号:322019864440********);
二、解除苏州上春仪监测程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三、如山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协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山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上春仪监测程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元,同时苏州上春仪监测程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以72103.11元为总数,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上春仪监测程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州上春仪监测程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