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民初2129号
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王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1864496J(2-2)。
法定代表人:徐维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610189。
法定代表人:廖福兴,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材料款2465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658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下设的中国铁建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怀邵衡铁路项目经理部签订《土工布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项目经理部供应针刺无纺土工布材料,供应量为511170平方米,总货款2223589.5元,被告项目经理部按月依据结算货款。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向被告供应货物。2018年8月25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对账日,被告项目经理部欠原告货款278565元,后被告仅付款22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46585元未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工布合同》中约定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提交招标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本案被告为招标方,被告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59号,不属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高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