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1民初471号
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王长路。
法定代表人徐维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东、丁敏,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段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姜圣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春燕
审判员  邢雪梅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楠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