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81执24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涿民初字第42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2015)涿民初字第422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422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