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王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1864496J。

法定代表人:徐维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592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226执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 孝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鑫 成

书 记 员  王 保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