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王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1864496J(1-2)。
法定代表人:徐维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鼎瑞雅居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XXXX2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鑫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