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王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1864496J(1-2)。

法定代表人:徐维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鼎瑞雅居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XXXX2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鑫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