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王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1864496J(1-2)。

法定代表人:徐维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鼎瑞雅居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XXXX2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鑫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