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1409号
申请人:於全勇,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於全勇与被执行人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6803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朱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