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於全洪与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1410-1号
申请人:於全洪,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於全洪与被执行人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何明